|
网友问题:一位84岁老人的心愿 我父吕盘铭从四川隆昌县农村到永川县城里当学工,做布鞋维生,家里10口人无房住,范式如在1939年时将儿子范雁秋的永川青年路58号二楼1底9.5间(砖柱、砖壁、木结构7.47分,97.1*3=291.06平方米)。当时既经证人立约存据范写有陆佰元法币借至民二十九年,庚晨岁农历三月二十六日,本利如数相还,倘若本利不清,任随招佃收租,自住不得异言。因范到期无钱还其房即算当死(有借据图片和证据图片1)。当时的佃房人吕正兴从青年路58号房腾出归吕盘铭使用居住,吕正兴搬至青年路54号房住,范在1950年元月将青年路54号卖给吕林海、罗世昌二家。我父吕盘铭从1939年-1952年底住青年路58号13年多,范雁秋从末回赎此房(证据图片1、4)。解放后人民政府承认房屋产权属吕盘铭,1952年永川县人民法院批示“375”确定产权,还交了房地产税:23.506元,61.80元典当抵押金600元还贴了人民政府印花税3000元。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典期10年末回续的房屋视为绝卖,因此,永川青年路58号房属吕盘铭有使用权及所有权。不能因原永川县永昌镇人民政府规划土布市场,不明不白失掉了一切权利,被永川百货公司青年路门市侵占营业到现在,从未付一分钱租金,太不合理了,现应该支付多年的租金和利息,并归还产权。综合以上所诉事实和理由:我父吕盘铭10口人,房屋被侵占后,人无立足之处,凄凉痛苦的生活了几十年,不明不白的失掉了一切权利,。现改革开放后,中国进入法制社会,强调以人为本,依法行政,构建和谐社会,望现政府在我有生之年为民办实事,为民解脱苦难。何况所有证据都能证明青年路58号房屋产权归属我父吕盘铭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:公民住宅不受侵犯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:《平等保护》国家、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。规划建设需要,拆补偿还应妥善安置解决,特请领导维护宪法、民法、物权法的尊严,解决公民的商铺和居住房的问题。此致!信访诉求人:吕盘铭之子女吕林华 手机 13527426618 住宅:67076938吕麟先吕麟永 吕林德(已去世) 李 江(吕林德儿子)吕林森(已去世) 黄碧琴(妻子)由于只能上传三张图片其余的无法上传。还有一套青年路38号住房此问题得到回复后再说。 |
|
关于《一位84岁老人的心愿》一帖的回复 吕林华网友你好: 我是永川网络发言人,认真阅读了此贴后,我们对其中所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。由于事情发生的时间较长,牵涉面较广,建议你先向律师或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,听取他们的意见,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,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,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 特此回复 永川网络发言人 2011年11月25日
|